苏师大教〔2012〕6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教高函〔2012〕8号)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计划目标
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构建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龙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骨干、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基础,衔接紧密、结构完善的国家、省和高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激励引领和示范辐射作用,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承上启下和放大推动作用,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设备处和大学科技园等职能部门和学院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1. 教务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学生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并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2. 科技处协助组织项目评审、评价及导师配备等;
3. 设备处负责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
4. 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配备和经费管理;
5. 团委和学生处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实践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6. 大学科技园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二)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实施细则,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负责对院级立项进行遴选,择优推荐校级立项。
(三)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
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是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指导下,鼓励广大学生热爱专业学习,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创新实践和创业的群众性学术组织。协会以组织和开展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及创业计划竞赛活动为主旨,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业精神,以活动发现人才,以活动培育成果。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着力打造我校大学生提升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实践平台。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项目申报
1.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有关申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通知,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学生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申报项目。
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3. 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人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向学校申请项目,并接受学校的管理,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同时参与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校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并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较高的参与热情。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实行校内和校外“双导师”制。每名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 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之前应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二)评审立项
1. 各学院应开展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立项。学院工作小组从院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对所有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或公开答辩的方式,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意见并将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
3. 学校领导小组汇总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结果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下达立项通知。经公示无异议且排名在规定推荐名额数内的项目,将作为学校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省教育厅推荐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
四、过程管理
1. 训练项目立项后,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具体负责全校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 中期检查。所有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提交《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项目组学生和指导教师。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项目研究。
3. 项目交流。为充分展示我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成果,加强项目参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学校每半个月举办一次创新创业学术交流论坛,依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组织实施。每期学术交流将遴选3—5个项目的参与学生,从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创新点、实施过程、项目成果、感受体会等方面作研究报告。采取“学生主持、学生报告、专家点评”的组织模式,实时监督各项目的开展情况,促进项目参与学生间的学习交流和研讨。在项目开展周期内,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至少申请参加一次创新创业论坛学术报告,项目所有成员每学年参与论坛听取学术报告不少于12次;校级项目负责人听取学术报告不少于8次。
4. 项目变更。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项目内容、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5. 项目中止。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予中止运行。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中止原因,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备案。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划拨,并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五、项目验收
1. 项目研究形成的核心论文需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资助编号;项目研究申请的发明专利需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设备资产归学校所有。
2.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研究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论文、设计、专利等)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由学院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组织专家会同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采取答辩形式,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项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学生个人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从严掌握优秀等级。
4. 学校在校园网或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公布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择优予以宣传和表彰。同时及时将各项目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等相关支撑资料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
六、经费管理
1.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和学校拨款两部分组成。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资助额度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支持。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经费资助平均额度为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的经费资助不少于10万元/项,学校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的资助经费。
2. 项目经费按项目研究周期分阶段划拨,项目立项后划拨25%的项目经费作为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50%的研究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25%的经费。凡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缓划拨项目经费。
3.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学生)制。学校将项目经费分阶段划拨至各学院专有账户中,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学院登记备案后,到计财处报销。
4. 经费使用范围:①调研、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②材料、药品购置费,测试费,软件、小型硬件及小型实验设备购置费等;③资料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须与项目有关)等。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申请报销时要提供有关实物清单并办理入库及验收手续。
七、学分认定与奖励
1. 对获得立项的学生,其项目成果可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第9条“创新教育学分”的规定,认定其相应的学分。
2.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参与学生可获得2—6个“科研创新”学分,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环节中“科研创新”学分,项目负责人可获得6个学分,其他成员根据参与程度可获得2—5个学分。答辩验收前,学生提交结题报告时可申请个人“科研创新”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评议,给出初审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具体学分。
3. 学校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对项目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予以优先考虑。
4. 对于结题验收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在年度评优综合测评中可适当加分,验收结果优秀加6分,合格加3分。
5. 学校对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学生的项目成果按《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科研奖励有关办法》进行奖励。
八、意见反馈
参与计划的学生,如发现我校实施该计划时有违反教育部要求的情况,可向教育部投诉。投诉的问题应确切,并署真实姓名。投诉邮箱为:gjs.lgc@moe.edu.cn。也可联系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缪小青;联系电话:0516-83403043。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创新创业计划 管理办法 通知 |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