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两个学期)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后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提出申请。
(二)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必须在期满前办理复学手续。先填写由教务处提供的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处应进行政审复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五)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复学。
(六)凡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