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读、退学

时间:2015-11-17浏览:6306设置

学生一个学期(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低于规定学分达12学分(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解除试读。未达到者,予以退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者;

(二)试读期满,不能解除试读者。或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6年在籍年限内,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达十二周以上(含十二周)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对被处理者不是一种处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查,由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退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仅发给学习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四)退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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