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距毕业要求尚差12学分以内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结业学生可自结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者,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重修或重新参加考试均需按教育成本缴纳培养费用。
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生可按《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根据《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要求,本科生在籍年限可以为3—6年。我校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毕业与延缓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后可提前毕业。提前一年者与前届学生一起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在规定的在籍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延缓毕业。延缓毕业办理时间为每年六月上旬。经批准延缓毕业的学生,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师范专业学生未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毕业。对符合发放结业证书者,在就业后,经过一年教学工作实践,证明确已具备中小学教师任职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同等效力。
无学籍的学生不予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本学籍管理与学分制相配合,从我校2005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其它年级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