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学位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不授予学位的具体规定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者;
4.毕业班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
6.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学分大于16学分者;
7.未实行学分制各年级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理工类有4门以上(含4门),文科类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
8.非外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外语专业未通过专业八级或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9.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10.结业生和结业离校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授予工作程序
1.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交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将全校汇总情况、初审通过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表决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且出席会议的有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4.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破格申请学位要求
1.为了鼓励创新,鼓励上进,学生在某一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之前已解除处分者,在校期间如果在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可以破格申请学位。
2.“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
①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低于本专业规定的10%之内;
②平均学分绩点在1.8—1.9之间且补考学分在17—20之间。未实行学分制各年级毕业生,补考课程门数规定为文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4门,理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
③以上两条不能同时兼顾。如果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八级英语成绩与平均学分绩点(或补考课程门数)都不达标,则不再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3.“表现突出”是指:
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②曾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及以上奖项(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③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④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⑤文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且为作品第一作者;理工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且为作品前二名作者,或一等奖且为作品前三名作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