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09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733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0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292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评估的5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1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另,《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发出后,个别部门(学校)因工作疏忽、遗漏等原因,提出增补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经研究,同意25个专业(见附件7)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望各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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